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部署反腐办案工作时,明白准确地提出要严肃查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案件”。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特别是利益输送,对一般人而言,都是非常陌生的词汇。这样的案件无疑是经济领域的新型腐败案件。
说,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完全一样,而且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研究的。如有的学者觉得,“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这样的解释,好像和反腐败扯不上边。而Johnson,LaAorta,Lopde Shames和Shleifer在2000年提出“利益输送”概念时,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的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对“利益输送”也有一个并不完整的解释: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将公有财产贩售、出租给私人或财团。
若按后两种解释,浙江省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16名原高管败案就是典型的利益输送案件:通过成立由他们实际控制的股份制公司温州市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将国有的菜篮子集团公司资产、利润,倒腾到他们私人的手中!这种现象,值得在反腐败中重视和警惕。
5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对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16名原高管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应国权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15名高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这起案件是温州市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罪名最多、被告人最多、旁听群众最多的案件。
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原温州市食品总公司、温州市蔬菜实业总公司、温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整体改组组建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于涉及民生,经过政府的扶持和多年的发展壮大,该公司成为温州市的知名国有企业。
然而,菜篮子集团公司发展壮大后,以该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为首的16名公司高管不是想着如何继续做好“菜篮子”工程,而是想着如何为自己谋取私利,并将这种想法付诸行动。
应国权等人成立了一家由菜篮子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参股的股份制公司——温州市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发展公司),与菜篮子集团公司仅有两字之差。无论是菜篮子集团公司还是菜篮子发展公司,应国权等人对外都简称为“菜篮子公司”或“菜篮子”。久而久之,除少数知情人外,一般人都把这两家性质截然不同的“菜篮子公司”,误以为是同一个企业。同时,应国权等人让菜篮子集团公司在菜篮子发展公司中参股20%,这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模糊、混淆两个公司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可以获取在决策参与上、政策扶持上和国有资金使用上的便利,建立从国有公司向股份公司的利益输送渠道。
2003年11月,股份制的菜篮子发展公司成立,应国权等人通过玩文字游戏,让“李鬼”扮“李逵”,为日后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埋下了伏笔。
在应国权等人触犯的4项罪名、12个犯罪事实上,最受关注的是非法侵占国有土地。这块国有土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面积325亩。
2003年11月13日,温州市政府通知应国权等人参加第二天的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菜篮子集团公司的有关事宜。应国权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手下分头行动,要求他们办好两件事:一是到有关部门争取拿到成立菜篮子发展公司的批文(当时该公司正在申请成立中);二是找市政府有关人员,要求将给菜篮子集团公司安排外迁土地的事项纳入会议议程。在应国权的运作下,这两件事均在当天办成了。
第二天下午,应国权等人参加温州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给菜篮子集团公司安排土地。由于温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是征用国有土地的关键依据,应国权等人想将会议决定安排给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土地非法侵占,转而落入菜篮子发展公司的口袋中,就必须将会议纪要书面文件中的“菜篮子集团公司”改为“菜篮子发展公司”。因此,应国权等人决定在温州市政府的书面会议纪要出台之前,篡改会议纪要。他立即安排手下高管向会议纪要的具体拟稿人——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原副处长汤某,以及会议纪要的签批人——温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冯某等人行贿,并以给予菜篮子发展公司股份为诱饵,使汤某和冯某等人当场将拟定文件中的“菜篮子集团公司”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并于之后正式发文。
至此,应国权的“狸猫换太子”成功,菜篮子发展公司成为国有土地的征用主体。紧接着,他们又向温州市国土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行贿,并通过误导,使有关人员混淆两个公司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得以用划拨的形式取得32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份公司的商业性质用地必须以出让的形式进行招拍挂。划拨与出让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差价。
菜篮子发展公司成立之初,应国权等人商议,在远郊县开展他们并不熟悉的参茸市场经营业务。其实,应国权等人并不是想做参茸业务,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借此收拢菜篮子发展公司股份。
应国权先是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设置重重障碍,不仅为市场配备的人员、场地很少,而且连100元以上的财物审批权限都没有下放,导致参茸业务的经营举步维艰。紧接着,故意散布投资参茸亏损的虚假消息,造成在菜篮子发展公司入股将血本无归的假象。
结果,菜篮子集团公司不少普通职工退出在菜篮子发展公司中的股份,使公司股份逐渐集中在少数菜篮子集团公司高管手中。应国权本人最终以其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菜篮子发展公司中拥有了28%的股份,超过菜篮子集团公司在其中20%的股份占比,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其他高管人员也不同比例地瓜分了菜篮子发展公司的股份。
菜篮子集团公司主要盈利业务有4块:蔬菜批发商业市场经营业务、生猪屠宰业务、白肉运输业务、皮碎市场经营业务。而蔬菜批发商业市场经营业务,是菜篮子集团公司最大的盈利业务。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原来位于温州市区较中心的位置。2007年,温州市政府决定将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外迁,安置在菜篮子集团公司已征的瓯海区娄桥街道62亩土地上。而当时应国权等人已经在非法侵占的325亩土地上按照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标准和布局进行建设,准备在建成之后将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整体搬迁到该市场内,侵吞市场经营收入。
所以,应国权等人故意拖延62亩土地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同时加快325亩土地上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进度。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建成后,应国权等人以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命名,让人误以为这就是原来的温州菜篮子蔬菜批发交易市场。
之后,应国权等人企图以对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进行整体改制的途径,实现蔬菜交易业务从国有公司向股份公司的转移,但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否决。不能转移业务,那就转移经营人员。于是,应国权等人又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划转蔬菜交易市场的国有职工到股份公司。由于划转会使职工的国有身份转变为非国有,也被有关部门否决。划转不成,那就借用,应国权等人又申请调派职工。但温州市政府已有文件明确,蔬菜交易市场今后要搬迁到早已规划好的62亩土地上。如果这份文件放在申请调派职工的材料中,必然不会得到批准。于是,应国权直接把这份本该放在申请材料中的文件取出,使得有关部门在被蒙蔽之下同意了职工调派借用。
怎样才能把国有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搬迁到股份制的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里呢?虽然通过隐瞒等手段得到了借用职工的许可,但如果要把市场进行搬迁并将营业收入归入菜篮子发展公司,还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并得到许可。应国权等人知道,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是菜篮子集团公司的主要盈利业务,如果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搬迁并转移营业收入,根本不可能得到允许。于是,他们干脆绕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把国有的经营业务直接从原市场整体搬出,安放到菜篮子发展公司建设的市场上进行经营,并将经营业务收入直接归入个人参股的菜篮子发展公司账户内。
就这样,在2008年4月8日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被擅自搬迁后,应国权等人就将“公花”变成“私木”,将国家利益变成了个人利益。
应国权等16名原高管,曾经为菜篮子集团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付出过心血和汗水,应国权本人曾经是温州市有名的企业家,获得过政府授予的“功勋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然而,取得一些成绩之后,应国权等人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和要求,产生了损公肥私的错误思想,把自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
怎样才能防止此类利益输送案件再次发生?办案检察官在剖析“菜篮子”案后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在国有企业派驻监管人员,形成权力制衡。菜篮子集团公司之所以16位高管同时落马,是因为他们一同成长于该公司,很多高管都是应国权一手提拔起来的,几乎都听命于应国权。久而久之,应国权的个人意见成了整个集团高管的意见。另一方面,一起成长也代表着利益的共同化。16名被告人几乎瓜分了菜篮子发展公司的所有股份。而这些股份的背后,代表的是共同的、巨大的利益。在这样的利益面前,不可能有人坚持原则。因此,有必要在国有公司设置独立于经营管理类高层人员之外的监管类高层人员岗位。这类人员可由纪检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派驻,并且不能常任,以防被趋同化;而且,不对国有公司“一把手”负责,而向监管部门负责。
其次,加强审计,完善预防的方法,形成权力监督。这起案件的发现,最早是在2005年,有网友在论坛发帖举报应国权有贪污渎职行为。2006年,更有人在网上实名举报菜篮子集团公司腐败。与此同时,审计部门对菜篮子集团公司和菜篮子发展公司进行联合审计时,发现了菜篮子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营收向菜篮子发展公司的不正常转移,从而引起有关部门的格外的重视。如果没有审计,或者审计不及时、不彻底,该案的发现或许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力度,是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减少犯罪的有力措施。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在国有公司中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对国有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土地征用、主营业务的变化和转移、重要财物权属和重大资金的变化等,应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备案,从而有利于及时察觉缺陷,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三,提高重要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形成权力规制。该案中,应国权等人在实施一些犯罪活动时,需要较多地与省、市主管行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事务往来。在这种往来中,除了一些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实施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之外,还存在一些部门人员行政能力和政策水平欠缺,对一些事项不了解、不敏感,贯彻法律政策不彻底,导致应国权等人钻了空子。因此,有必要提高与国有公司联系紧密的政府分管领导及具体办文办事人员、国有资产监管系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政、事业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能力和政策水平,并在重要的行政部门设立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机构或配备有关人员,对的出台进行法律、政策、文字把关,使得行政行为系统化、规范化、缜密化,形成对国有公司的权力规制。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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