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已修订的《宜丰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行情报价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宜春市粮食应急预案》《宜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或省宣布进入国家级或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1.2.1国家级。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
1.2.4 县级。指三个以上乡镇(场)或全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乡镇(场)处置能力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紧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区域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和乡镇(场)按各自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一定的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对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将日常粮食管理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急时应急,战时应战,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县应急委员会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以下同)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发改委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成员: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农发行、县粮食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同)成员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发行、县粮食保障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2)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动情况,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场)、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县发改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行情报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适时监测市场粮食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
(3)县发改委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做好县级粮食储备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互与通行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县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乡镇(场)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未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由乡镇(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以及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动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相关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的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行情报价、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况随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县发改委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场)粮管所应当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发改委报告。
(2)出现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出没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与有关乡镇(场)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场)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发改委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场)要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地应急状况,采取对应的措施。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1.2当确认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4.2.1.3当确认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1.1、4.2.1.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提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县政府批准,县应急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当出现省、市级应急状况时,县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县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报告,并详细说明动用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库存放地点、库存成本、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价差补贴来源等。
(2)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县内社会粮油,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当出现国家级应急状况时,县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县、市、省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省级储备粮不足市内供应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报告,详细说明动用具体数量、储存库点、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价差补贴来源等。
(2)实行价格干预。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质和地域范围。
(3)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回到正常状态秩序。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县政府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及食用油储备,并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及省、市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乡镇(场)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因此,乡镇(场)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要根据当地的真实的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发展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乡镇(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一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一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状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秩序,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政府、乡镇(场)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乡镇(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应急工作终止后,县政府、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做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应急动用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予以清算、拨付。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粮食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1 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7.1 各乡镇(场)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预案。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0日县政府发布的《宜丰县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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