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和规范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提升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平稳供应,保持粮食市场行情报价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大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政府安排部署,各地落实党政同责,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省内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湖南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总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为负责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粮食应急工作机制,辖区内出现对应的粮食应急状态时,迅速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必要时提请有权机构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如果本辖区粮食应急状态升级,可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支援。上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粮食市场和粮食储备调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油,下同)动用方案;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在紧急情况下,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测市场粮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完善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工作,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等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局负责落实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应急保障工作,统筹国家储备仓库、铁路专用线等资源服务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道路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粮食加工品进入食品经营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侵权、非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在湘中央储备粮和其它中央事权粮食动用计划的上报和执行。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办事处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省粮食供需及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及时报告,并提前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商务厅建立健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商务等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4.1.1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是指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发展改革或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市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
4.1.2较大应急状态(Ⅲ级):是指一个市州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或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州发展改革或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州统筹落实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并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1.3重大应急状态(Ⅱ级):是指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统筹落实Ⅱ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有关部委,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3)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1.4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一般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具体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1发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制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4)必要时首先动用本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足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本县市区储备粮;
(6)确需动用所在市州其它县市区储备粮或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和动用方案,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2.2发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制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4)必要时首先动用本市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足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本市州储备粮;
(6)确需动用其它市州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2.3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筹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制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缓解社会紧张心理,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
(3)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指导出现异常情况地区动用储备粮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机制,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
(5)适时适量投放省级储备粮,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省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7)在省内粮食供不应求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和其它中央事权粮食;
(9)必要时,提请有权机构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州依法执行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11)紧急情况下,在重点地区实施粮食限量定点销售、按计划供应、统一发放分配等应急措施。
4.2.4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应急响应),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工作。
粮食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原提请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本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调整工作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省、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各级农发行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清算并收回。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入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储备库存,优化各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储备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选择一批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承担应急运输任务。同时,市州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运输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依托综合性储备基地、大型粮食企业、重要粮食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铁路专用线等资源,加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提高区域应急保障能力,突出保障重大战略区域,形成层级响应、逐级保障、小灾本区域自救、大灾多区域互助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模拟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设备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印发的《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自然灾害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导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遭损坏,公路、铁路等运输路线遭破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各种可能实现的粮食物流运输方式向灾区供应主食及各类即食食品,缓解灾区粮食应急需求。同时结合灾区地形、灾情等实际情况,灵活采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以及邮政、快递等社会化物流运输资源,就近调运成品粮保障后续应急需要。
事故灾难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导致的事故灾难,如核泄漏、重金属污染等,引发环境破坏,种植土地和灌溉水源被污染,粮食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受到影响,大批量或大范围市场流通粮食遭受重金属、真菌毒素、核辐射等影响出现质量危机时,威胁受灾地区群众饮食安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立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将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指标纳入粮食检验项目,加强粮食质量检测,严格把控粮食质量,及时控制和切断受灾地区问题粮源,开展替代性粮源供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危机原因分析、问题粮源控制情况、质量监测情况等,向社会传递正确舆论导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短期粮食应急状态,出现因群众恐慌抢购导致粮食市场阶段性、局部性供应短缺、粮食价格大面积上涨等情况。应对措施重点在保供环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首先要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市场预期,调度和增加短缺地区成品粮供应,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保供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其次做好粮食价格、库存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储运企业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开启应急粮食运输快速通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长期粮食应急状态(一般超过15天),出现群众恐慌心理加剧,粮食市场供应持续紧张,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况。应对措施重点在扩大应急加工生产,加大调度运输企业配送能力,保持供应网点持续稳定供应上。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粮食应急加工能力、配送能力和网点库存情况跟踪监测,持续开启应急粮食运输快速通道,及时公布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保供情况,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预期,防止供应中断,适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提出支援申请。
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重大社会安全事件、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件、民族宗教突发、学校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原因导致短期粮食价格过快上涨,引发局部粮食供应不足、民众集中抢购粮食、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应急状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做好粮食调运、成品粮投放工作,积极稳定市场供应;开展粮食价格监测、库存预警监测。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通过信息媒体、新闻发布会、网络等多种手段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公布市场保供情况,消除民众恐慌心理。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散播不实言论等行为,必要时适时开启粮食应急加工生产,保障粮食供应数量。
特殊情况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指由于耕地被大量占用、水资源严重短缺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减产,进而导致省内粮食供给局部失衡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针对当前阶段全省各地区粮食全口径库存开展应急保供能力评估,根据应急状态程度和保障能力强弱,适时组织粮食调拨,稳定供应,平抑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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